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规范公安派出所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近日,乐安县院与该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共同会签了《关于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的实施意见》,主要就以下内容达成共识。
一、明确了监督内容。检察机关依法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情形,立案监督案件的执行情况,公安派出所收集的证据来源合法性,公安派出所办案过程中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物品的登记、保管、处理等程序,公安派出所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人身强制措施适用的合法性,刑事案件降格作行政处罚的情形等六方面内容进行监督。
二、明确了监督方式。通过办案审查、接受控告申诉、检查工作台帐、查阅案卷材料、定期通报情况等方式,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开展监督;通过查阅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检查涉案财物保管情况,加强对派出所搜查、扣押、冻结等财产性侦查措施的监督;通过介入重大、复杂、疑难及群体性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加强对派出所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通过执法问题通报、工作调研、会同公安机关对派出所刑事执法专项整改等方式,对执法过程中暴露出的一类同类问题、突出问题予以监督。
三、建立了监督机制。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通报、提前介入、定期与不定期巡查、重特大、敏感通报、联系会议等五项制度,加强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日常工作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应对措施,共同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