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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须知
时间:2018-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应当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对查询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提供网上查询账号。查询申请人可以凭账号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要查询经常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县、区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与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联系,传输有关材料,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核认可后,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查询账号。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等原因丧失查询资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注销其查询账号。

二、重要案件信息发布: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

  (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三)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五)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

查询人可直接登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

法律文书公开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

(一)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二)不起诉决定书;

(三)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不得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内部工作性文书。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符号替代等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做匿名处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二)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被不起诉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要求公开本人姓名,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经承办人核实、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可以不做相应的匿名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屏蔽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根据文书表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逻辑地推理出属于需要屏蔽的信息的;

(六)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查询人可直接登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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