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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的公务回避
时间:2018-07-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人员的公务回避,是指检察人员在公务活动、检察活动中,因法定事由而应当进行的回避。检察人员的公务回避,是与检察人员密切相关的一项规定,有必要全面了解、准确把握。下面,谈谈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检察人员公务回避的依据 

    检察人员的公务回避,主要依据是2000年7月17日发布并正式实施的《检察人员的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而《检察人员的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检察人员公务回避的对象 

    这里所指的检察人员,也即公务回避的对象,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另外,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回避,参照检察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检察人员公务回避的法定情形 

    检察人员公务回避主要有三类情形: 

(一)检察人员从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考核、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这里所指的亲属关系人员,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二)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四、检察人员公务回避的程序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的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申请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该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三)检察长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对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会议,检察长不得参加。 

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要求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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