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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刑社会化
时间:2016-07-12  作者:龙淑娟 吴倩倩  新闻来源:  【字号: | |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在探索行刑社会化方面作了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整体上看,我国行刑工作的社会化程度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上,同一些行刑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行刑社会化是刑罚不断演进的结果,是民主和法治思想在现代刑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贯彻具有我国特色的行刑社会化,是探索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需要。同时,也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行刑社会化的概念

  行刑社会化包括监禁刑的行刑社会化和非监禁刑的行刑社会化两个方面。前者是指行刑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完善监狱设置和设施,提高监狱开放程度,拓宽监狱与社会的联系,培养罪犯掌握回归社会后必须的技能和知识及健全的心理素质;同时,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参与罪犯的改造,最终促成罪犯成功完成再社会化目标而采取的确保罪犯与社会生活相接近的一系列行刑措施。后者是指逐步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同时在非监禁刑的适用过程中注意发挥其与社会紧密联系的优势,扩大行刑的社会化效应,将社会和行刑过程做到无缝化对接的各种行刑措施。

  二、我国行刑社会化实践现状

  随着行刑社会化理念的不断深入发展,与其相对应的各种措施在我国行刑实践中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摸索,并取得了一些不错的成效。但是,当前我国行刑工作中的社会化程度明显较很多行刑社会化较发达的国家相比还是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国目前行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刑社会化的观念基础薄弱

  行刑社会化的理论依据的发展在中国仍有待促进,理论依据传播发展的滞后直接影响了行刑社会化各项措施的展开。在古代治国思想中,统治者将重刑作为维护自身统治的一个工具,同时民众也对此可以带来和平生活寄予厚望。将犯罪人与正常社会隔离起来,并对其进行严厉的监管,是自古至今存在的一种监狱行刑方式。人们对被处以监禁刑的人大多抱有很大的排斥和歧视心理,这种心理使得行刑社会化观念的普及成为一件并不容易的事情。除了很多普通百姓对重刑产生依赖,很多司法实践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存在这种心理,他们对自己所接触的犯罪人,尤其是在社会对某些犯罪人极度怨言的大潮中抱有以重刑熄民怨的心理。此外,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在一切以稳定为前提的隐形政策下,对于行刑社会化措施的实施仍处于保守的境地,很多措施在国外的实践中已经得到贯彻落实并有不错的效果,但是一句“中国国情”便抹杀了很多积极措施实施的可能性。

  2.行刑社会化立法进程缓慢

  目前,我国关于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典,关于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相关问题分别主要有赖于《监狱法》的修订和《社区矫正法》的制定。1994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监狱法典。然而随着社会客观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该部法律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变化的需要。现行法律对于假释、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等社会化行刑制度的规定比较粗疏、缺乏可操作性。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但是其规定还是不免有粗疏之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2年2月联合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推进了社区矫正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的监督与考察权均归属于公安机关,而当前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主要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

  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授权,司法行政机关担当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做法面临合法性问题。《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无权对“执行权”进行“让渡性”规定,因此困扰司法机关的执行权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3.非监禁刑适用率偏低

  翻阅我国刑法中关于非监禁刑的规定,缓刑、假释、罚金刑、管制刑等有限的措施很明显已经不能够满足行刑社会化在中国的实践需要。首先,我国设置的非监禁措施的种类本身就不多,其次这些措施的适用大多跟有很多附加条件,一些法条规定的适用条件存在概念模糊或者要求过高的问题,这些使得这类非监禁刑适用率大大降低。此外,罚金、没收财产等措施常常是依附于主刑适用的,且现实中当事人自身经济条件的不允许使得这类非监禁措施也无法广泛适用。行刑社会化的内涵之一就是要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率,但是上述情况揭示了我国行刑社会化实现道路中的又一绊脚石。

  4.社区刑罚的执行效能不佳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诸如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非监禁措施,均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虽然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这项职权,但是现实工作中,公安机关所承担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已经算是重负了,这让公安机关对于社区刑罚的执行是有心无力。公安机关目前对于社区刑罚的执行方法仍主要是靠罪犯自身的自觉性约束,这点使得相关措施的执行流于形式。此外,社区刑罚的执行缺乏有力的监督主体,这也让很多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最终的被执行不佳。

  5.监狱的布局规划及行刑模式缺乏科学性

  目前我国各省市监狱所处地理位置大多存在以下共性:远离城市、交通不便、环境较为恶劣等。这种状况为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实现带来很多问题:家属探监不易,社会帮教力量进入监所不便,此外这种客观上的地理位置的偏僻性使得监狱很难引进更多的先进技术和人才。我国目前的监狱行刑模式的特点是单一化、简单化、封闭性、粗放性。这种高度警戒和隔离的行刑模式,缺乏监狱等级划分和设置,使得对罪犯改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既不利于罪犯分类处遇和再社会化,也不符合刑罚经济性原则。

  6.教育改造方法亟待完善

  教育改造方法的有效性直接制约着行刑目的的实现,科学的改造方法除了有助于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同时对于社会整体良性氛围的营造大有益处。

  当前我国在教育改造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监狱实践工作人员忽视对教育改造的重视,缺乏对教育改造方法的积极创新的动力;第二,以政治教育为主,缺乏对罪犯的科学文化等综合教育,使得教育改造易于形成空洞的说教;第三,手段缺乏科学性,设施落后,现在国际上存在很多较为先进的教育改造手段和设施,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我国并没有对此进行引进,或者说是即使引进也未充分利用和实施;第四,未能充分有效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多媒体教学、网络教育、函授等现代教育形式在监狱教育改造中未能得到推广;第五,教育培训不能与时代同步,监狱中从事培训的人员不能将社会最新信息与教育培训结合。

  7.出狱人过渡保护措施不力

  经过长期的监禁刑处罚,很多罪犯在回归社会后并不能很好的适应,因而使得再犯罪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出狱人过渡保护措施是针对即将刑满释放的人员,为了使其可以尽快适应社会生活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我国目前出狱人保护措施的开展因为技术及观念的原因并未大范围推广,其次,没有专门的、健全的相关组织体系形成,这些都制约着出狱人过渡保护措施的有效运作。

  三、我国行刑社会化的若干建议措施

  1.更新行刑观念,促进行刑社会化理念的传播

  对于一项工作的开展,必须是“观念先行”,同样,行刑社会化要想在我国行刑实践中可以顺利开展并应用于实践,广大民众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员对于行刑社会化理念的了解和接受程度显得尤为重要。大力宣传行刑社会化理念的内涵,提高公众对犯罪、刑罚认识的理性程度,扩大人道主义刑事政策观、现代教育刑思想以及刑罚经济等思想在社会中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科学系统的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同时,监狱行刑工作的开展应当加大与社会的联系,不能再以孤立、封闭的面貌示人,积极寻求社会公众对行刑社会化工作的支持。行刑观念的更新和现代化,必然会为行刑社会化实践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2.加快行刑社会化的立法进程

  科学分析中国当前行刑状况,总结其存在的弊端和现实需要,积极推动行刑社会化的立法进程,将现实需要和新进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当前可以先着手做好《监狱法》的修订工作,解决监禁刑在执行中的问题。对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密切关注其实施情况,做好及时反馈和总结工作,这些可以为未来制定出台规范的《社区矫正法》做好铺垫。《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于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但是我们仍应该加快研究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在国家刑罚执行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对社区矫正的实体和程序,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机构及其人员的权利义务、流程、经费保障等作出更为科学、合理与权威的法律界定,从而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3.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外来语,是与监狱的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首先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将原本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权限转到该专门机构,专门化可以促进工作的科学化和合理化。为专门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制定专门的工作实施办法和专职的工作人员,这样也可以明确责任,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可以落实到每个个体。其次,可以在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的司法监察监督机构,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能依法、健康发展。最后,应增设社区服务刑。作为一种社区矫正措施,社区服务刑一方面可以通过无偿或低偿劳动来减少社区日常开支、减少政府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具有惩罚、威慑、补偿和更新的功能,为犯罪人提供了为社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机会,避免了监狱行刑的负面作用,而且也克服了罚金刑因被判刑人贫富不均而潜藏的实质不平等,符合行刑社会化的潮流。

  4.促进监狱设置合理化

  首先,应合理调整监狱布局,将某些过于偏远的监狱调整到城市附近或者交通沿线,以解决因地理不便给监狱工作带来的诸多困难。此外,应借鉴国外的经验,着手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分类监狱体系,即将监狱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型,分别关押不同类型的罪犯,实行不同程度的监管,采取针对性强的改造方案。从行刑社会化及行刑科学化的目标出发,亟待建立一定数量的开放式或半开放式监狱,将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过失犯及初偶犯、即将刑满释放的普通犯罪、分级处遇中得到最高级别处遇的罪犯等,收容于其中进行管理改造,使开放式监狱不仅成为对轻刑犯或表现良好的其他罪犯宽松处遇措施,而且成为罪犯回归社会前的中途训练场所。

  5.改革监狱行刑模式

  首先促进监狱由封闭转向开放。我国目前对在押犯实行的分级处遇是将在押犯分为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级别,虽然不同级别的罪犯处遇不同,但级别内处遇差别不大,无论宽管、严管都是一种封闭式管理。一方面不利于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容易形成监狱与外界环境的强烈反差,造成罪犯监狱化和行刑效率的低下。其次,由经验转向科学。要求监狱要善于总结经验,更要不断吸收科学新成果,推进监狱信息化建设,探索罪犯改造甄别系统,以实现行刑手段科学化,另外,还应实现行刑设施的标准化,监狱的建筑、警戒措施既要适应罪犯矫正的需要,又要符合监 狱安全和人道标准。最后,由粗放转向细密,重视行刑的个别化,力求提高个别教育水平。

  6.完善教育改造手段

  第一,积极推行罪犯心理矫治制度。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消除其反社会的心理因子,重塑其正常心理和人格。在当前的行刑实践中,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来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如设置心理门诊或心理治疗中心;建立罪犯心理矫治档案;开通罪犯心理咨询热线等等。第二,开展亲情帮教的矫正手段。监狱行刑社会化应当积极运用亲情的力量感召和激励罪犯,矫正罪犯,促进罪犯转化。第三,充分利用社会教育。我国监狱应积极邀请专家学者来监向罪犯作社会形势报告,使罪犯了解社会发展变化及社会各项政策,尤其是社会就业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同时,监狱应当详细了解社会用工领域的政策和需求,对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此外,监狱还可以有选择地组织罪犯参观访问社会。这些无疑会为罪犯回归社会后开展社会活动和正常的社会交往及适应社会生活提供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储备。

  行刑社会化理念在行刑实践中的运用符合世界法治发展的需要,同时更是对人类自身的一种尊重。其实,无论一个人是否犯罪,是否触犯了社会最基本的行为底线,作为一个人而言,这个社会都应当给与其“人之所以为人”的尊重。惩罚并不是最重要的目的,毕竟有些行为造成的结果已经无法挽回,以现在去惩罚过去或许并不是一个最理智的选择。经过一系列社会化行刑手段帮助其完成再社会化的目标,这种结果不仅对犯罪人个体还是就整个社会而言都是美好的。我国的行刑社会化急需在各个方面加以完善,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分析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最重要的是根据问题寻求合适我国国情的解决方案,推进行刑社会化导向下的中国刑罚改革,以发挥刑罚运作的最佳效能。同时,推进行刑社会化进程,也有利于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因为使犯罪人重返社会意味着最高层次的人道。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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