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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模糊认识 厘清反腐内涵
时间:2016-07-12  作者:向泽选 吴茵  新闻来源:  【字号: | |

  10月18日,由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湘潭大学基地与“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联合举办的“反腐态势与法治走向”韶峰论坛在湖南省委党校举行。70余名专家学者围绕新时期反腐败战略思想、反腐败战略格局、反腐败法治内涵、反腐败发展走向等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反腐态势出现新格局

  与会人员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国反腐败斗争从以“不敢腐”(治标)为重心,迈向“不能腐”和“不想腐”(治本)提供了思想指南和行动纲领。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湖南省委党校副校长刘丹认为,从当前的反腐态势看,我国反腐败斗争已经呈现出“五横四纵”新格局。从横向看,一是果断打虎,高频灭蝇,形成清除腐败存量的高压态势;二是严纠“四风”、纪在法前,构筑防控腐败增量的坚实屏障;三是巡视创新,“利剑”常举,威慑常在;四是加强国际合作、织密天网,决不允许国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五是聚焦主业、深化改革,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从纵向看,一是破除“反腐一阵风论”“影响经济发展论”“权力斗争工具论”等杂音噪音,保持坚强的政治定力;二是破除“反腐败有例外”的疑虑,树立起党纪国法的权威;三是破除“法不责众”的陈旧观念,打造腐败塌方地区新的政治生态;四是破除反腐就是办案的简单思路,把反腐败延伸到价值观的深度较量等等。

  高压反腐常态运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形成了高压反腐的运行态势。近期,有学者提出了高压反腐因负面作用大而不可持续等观点。

  对此,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吴建雄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形成的高压态势不是“风暴式反腐”或者“运动式反腐”,而是在总结此前经验教训基础上的继承和发展,是反腐败斗争历史性的重大超越。高压反腐只能产生“不敢腐”的“暂时”效果的观点是一个违反形式逻辑和辩证思维的主观判断,是对反腐败斗争性质的误解。

  湖南省法治反腐研究会秘书长张永红认为,“反腐高压下,官场风声鹤唳,进入不作为新常态”的观点,犯了以偏概全、一叶障目的错误。“不作为”并非高压反腐的必然结果,而是反腐不到位的表现,解决官员不作为问题,不能在高压反腐上“松绑”。高压反腐是以打促防的破立并行,严格执纪与公正司法的有机结合,党纪与国法的双管齐下,深深根植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之中。

  湘潭大学反腐败司法研究基地特聘研究员张磊认为,反腐从运动反腐模式、制度反腐模式到法治反腐模式的演进和转变,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宽广的视野和博大的胸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的宏伟目标,我们要深入研究和扎实推进反腐,以反腐倡廉建设新成效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作出贡献。

  法治反腐是党纪与国法的共同之治

  反腐与法治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湖南省高级法院法官李世锋认为,腐败意味着对法治的破坏和践踏,因此,法治与反腐存在高度的契合与协同。推进法治与反对腐败,两者互相促进,不可偏废。

  关于法治反腐的基本内涵,湖南省检察院原检察长龚佳禾认为,法治反腐包括两层含意:一是用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惩治腐败。法治反腐意味着,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腐败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法律制裁的腐败行为都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所受制裁的严重程度都按相同的标准决定。二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有效预防腐败,即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和程序,创设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使公权力执掌者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从而达到减少和消除腐败的目的。

  关于法治反腐的基本特征,有人认为是依照国家法律对腐败进行惩治,而不包括依照党纪对腐败予以治理。对此,湘潭大学副校长廖永安认为,中国特色的反腐法治是党纪与国法的共同之治。党纪严于国法,体现了对执政党的严格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抓早抓小,对于引领全社会守法护廉有着重要意义;司法反腐通过对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进行查处,对犯罪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进行剥夺,可以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

  法治反腐离不开完善党纪党规和国家立法。湖南大学国际反贪研究所所长聂资鲁认为,法治反腐的关键是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制度体系。当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党内法规与国家立法为框架的腐败治理制度体系,但还存在一些缺陷,影响了法治反腐的实际效应。建构和完善腐败治理制度体系,重点是要创新反腐败立法理念,制定“国家反腐败法”,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推进反腐败立法的地方先行、国际合作以及对网络等新型反腐形式的立法规制。

  法治反腐是标本兼治的宏观战略。湖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谭庆之、侦查监督一处处长张龙,长沙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徐伯坚,株洲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忠认为,当腐败现象“存量”超过社会承载能力时,惩治腐败将处于核心地位;如果腐败高发的态势已基本得到控制,预防腐败就应成为反腐败的战略重点。现阶段,在标本兼治的总体要求下将“治标为先”作为反腐败的战略重心,是科学、合理的。实现这一战略重心,应将司法反腐与党纪反腐相结合,惩治腐败的严厉性、及时性和确定性并重。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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