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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改革中的检察职业道德建设
时间:2020-08-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论检察改革中的检察职业道德建设

肖文英、方伏明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新一轮检察改革将围绕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检察一体化、检察职能司法化等重点问题展开。在新一轮检察改革的背景下,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如何适应新时期检察改革的要求,如何建立与之配套的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新体系是检察机关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本文将围绕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内涵定位、现状,在分析我国当前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就检察改革背景下如何构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新体系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一、检察职业道德概述

  (一)检察职业道德的内涵

  “检察职业道德”的内涵,狭义说认为“检察职业道德是指检察官在从事检察业务工作中,履行职责时所产生和必须遵循的职业行为规范的总和”[①]。广义说认为“检察职业道德不仅体现为检察官执法办案工作中应当遵守的一些行为规范,还应包括法治信仰、司法理念、社会责任等,即应融入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及其自觉养成的独立价值”[②]。作者同意广义说观点,检察官职业道德理应具有较宽泛的内涵,而不仅仅是一种行为规范,更多是体现在行为规范基础上的检察官群体内心认同的职业价值、职业信仰等。检察职业道德的外延,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包含“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既有各自的独立性,又相辅相成、有机统一,构筑起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完整框架。

  (二)我国当前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说,我国检察机关的大多数干警都能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尽职尽责,敬业奉献。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少数检察干警检察职业道德缺失,利用检察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造成执法不公;利用检察职权吃拿卡要造成为检不廉;利用检察职权耍特权、对群众冷硬粗暴造成检察权力滥用,不仅违背了检察职业道德,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声誉和形象。

  (1)执法理念落后、执法思路不清。一是执法观念错位。部分检察官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价值观念发生错位,把检察职业作为捞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以权谋私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少数检察干警还存在特权思想,作风简单粗暴,办案程序不规范,为民服务意识淡薄。二是思想观念缺位。个别检察院对检察职业道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没有到位,局限于执行上级院和地方党委部署安排的专题教育活动,满足于走过场,把职业道德教育任务化、简单化,导致检察人员思想认识上的缺失,使职业道德建设的权威性、长效性受到影响。三是执法思路滞后。有的检察官不注重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存在办案孤立、就案办案等片面的职业观点,对打击与保护、实体与程序、办案力度与办案质量、效率等关系存在严重的误区;还有的检察官办案不规范,认为“规范对于办案就是自缚手脚,靠规范不能办出案子”,于是办案不规范问题屡有发生。

  (2)检察职业道德保障机制不完备。从实践来看,检察职业道德的保障机制问题必然受到检察制度中存在的体制性问题的影响。一是在职权体制上,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实践中还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行政命令,还有政法委对个案的干预,使旧体制形成的检察权弱化状况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二是在机构设置上,检察机关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对应,检察机关内部领导体制相对弱化,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能[③]。三是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官等级制度不够健全,2011年以来就停止了检察官等级的评定,难以调动广大检察干警的积极性;检察官管理模式的行政化是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主要制度障碍。

  (3)检察职业道德监督、考评、惩戒机制不完善。因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缺乏监督机制、没有考核硬度,无形中降低了职业道德建设的权威性与影响力,给工作落实增加了难度。一是缺乏惩罚性措施,由于长期以来对检察官采用行政化管理模式,检察官处罚方式与公务员雷同,没有把道德上的失职行为纳入应受惩罚的范围,缺乏针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惩罚手段[④]。二是缺乏约束力。检察职业道德教育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应该各部门行动起来,但操作上往往又把职业道德教育单一看成是政工部门的事情,其他部门缺乏主动性和配合意识,导致职业道德建设的任务难以落实、取得成效。

  (4)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方式单一。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对于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教育的方式仍然采用简单的理论灌输、自查自纠、整改提高以及正反面典型的宣传、警示教育等,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方法相对单一。从教育内容上来看主要表现为,首先,教育形式化严重,教育内容空泛,教育内容往往硬性要求多,联系实际少,缺乏操作性、针对性;其次,教育计划不系统,容易走过场,同时还易受到专业理论教育的排挤;第三,教育手段比较单一,目前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仍旧采用听报告、看视频等传统方式,教育方式缺乏活力和互动性。

  二、检察改革背景下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新体系的构建

  在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背景下,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不能仅靠检察官的内在追求,它离不开一个有效的支持平台,即符合检察职业道德规范内在要求的检察体制。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检察体制,是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一环。

  (一)建立与检察改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一是完善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机制。按照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通过分类管理明确规定职位的工作职责及担任该职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严格检察官选任的程序和条件,积极推行主任(主办)检察官改革,彻底实现检察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的分化。二是完善外部管理体制。构建“垂直领导、预算单列、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检察一体化格局,赋予检察机关统一的财政控制权、物质调配权和人事决定权,实现检察一体化管理。

  (二)确立与检察改革相适应的保障制度。从严治检和从优待检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两个重要手段[⑤],二者不可偏废,同样在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中也应如此。一是职业地位的保障。建立完善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确保检察官能够依法独立办案、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外界违法干预,使得检察官行使职权的独立公正性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尊重、敬仰;二是经济和物质的保障。建立由国家统一保障检察经费的体制,实行财政全额、省级以下统一保障,逐步提高检察官薪酬待遇,以解除检察官的后顾之忧,为其保持公正廉洁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三是职务权力的保障。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往往会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干扰,甚至出现“以权压检”、“以力制检”。因此,要结合当前司法体制深层次改革的背景,明确检察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确保检察官在党的领导下和人大的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确定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豁免制度,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对其追责;确保检察官无须担心因依法办案、严格执法而在职务上受到不利变动,从而能够保持公正独立的地位,并依法处理案件。

  (三)完善检察职业道德监督、考评机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监督者首先要接受监督的观念。监督不仅仅是对检察官行为的规范、对检察权的制衡,同时,是对检察官的爱护和保护。检察机关要加强内外监督,把关键环节、关键岗位作为主要监督对象,形成“内部横向、纵向监督体系、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合力。《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总则中明确提出了奖惩激励的原则,建议在检察院内部设立检察官职业道德评价委员会,将检察官道德践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中。作者认为,在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体系中应明确:一是要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将抽象的检察职业道德具体化,以尽可能地确定践行检察职业道德的具体衡量标尺,将检察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表现,纳入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二是要完善评价的具体程序,建立检察职业道德评价档案,将考评情况纳入个人档案,并设置相应的申诉异议程序。

  (四)建立健全检察职业道德追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明确要求检察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因此检察职业道德具有道德和法律规定双重属性,乃必须遵循的法律义务。《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对于违法违纪人员的惩戒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导致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缺乏刚性、不受重视。本人认为,在重构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新体系时,应当建立健全检察职业道德制裁措施,设置相应的惩戒程序和规则,使检察职业道德制度切实发挥应有作用。可以考虑制定专门惩戒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方式,设立资格处分,对违反职业道德但尚未产生严重后果的检察官给予停职、撤销检察官职务等处罚,以维护检察官队伍的司法公信力和良好社会形象。

  (五)创新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模式。一是创新教育形式。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必须契合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的目标要求,更新思想理念,创新教育形式,突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传统式、灌输式的教育方式,将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列为日常性工作,常抓常重视。二是培养自律意识。道德规范发挥作用离不开人的自律,如果忽视职业道德规范的自律性特征,必将导致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流于形式而与检察官内心认知相脱节。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对检察官良好职业价值取向、执法理念和行为习惯等的引导和培养,注重通过职业道德教育,使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成为检察干警自我学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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