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单位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单位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单位收入总表》
三、《单位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重点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2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本院检察干警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乐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三)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制定本院检察工作计划,落实检察工作任务。
(四)负责对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五)对移送审查逮捕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或者批准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移送起诉或者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六)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受理向本院提出的控告、申诉和举报。
(十)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按程序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十一)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十二)负责本院检务督察工作。
(十三)负责本院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四)其他应由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2022年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内设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办公室、政治部,司法警察大队单独设置。编制人数小计37人,其中:行政编制人数32人,工勤编制人数5人。实有人数小计53人,其中:在职人数小计33人,包括行政在职人数28人,工勤在职人数5人;退休人数小计20人。
第二部分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单位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2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2年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1284.1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18.9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86.1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27.3万元;其他收入49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92.24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2年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1284.1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18.92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564.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450.6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42.2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7.3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97万元;项目支出719.5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669.5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21.8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46.6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0万元,资本性支出101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244.3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79.07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9.8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9.85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和福利支出864.1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15.8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64.0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8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4.9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54.2万元;资本性支出101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2年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为786.1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27.3万元.其中: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46.3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9.85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564.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44.2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42.2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7.3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97万元;项目支出221.5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71.56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38.8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64.6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0万元,资本性支出18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22年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2022年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2年单位机关运行费预算134.35万元,比2021年预算减少31.24万元,下降18.87%。
按照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明确的口径,机关运行费指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22年单位所属政府采购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0月31日,单位共有车辆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7辆。
2022年本单位预算安排购置车辆 0 辆,无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九)乐安县人民检察院项目情况说明
1、公益诉讼办案经费项目
(1)项目概述:加强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经费保障,要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所需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费、公告费、业务培训费、宣传费、差旅费等日常所需办案工作费用,以及购置、配备办案技术装备等。
(2)立项依据:抚州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抚办发电〔2018〕42号)
(3)实施主体: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4)实施方案: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把控预算执行,落实执行进度。
(5)实施周期:2022年1月至12月
(6)年度预算安排:50万元整
(7)绩效目标和指标
年度绩效目标 |
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加强公益诉讼的经费保障,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稳步发展。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产出指标 |
数量 |
案件数量 |
=60件 |
质量 |
案件管理规范率 |
>=90% |
时效 |
案件受理及时性 |
>=90% |
成本 |
公益诉讼办案成本 |
=50万元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 |
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有效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100% |
生态效益 |
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
=100% |
满意度 |
满意度 |
社会公众满意度 |
>=96% |
二、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安排30.5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因公出国安排。
公务接待费12万元,比上年减8.35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8.5万元,比上年减4.3万元,主要原因是:压减三公开支。
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上年增0万元,主要原因是:年初公务用车购置计划未列入。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教育收费资金收入:反映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反映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六)上级补助收入:反映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八)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填列历年滚存的非限定用途的非统计财政拨款结余弥补2022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九)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21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检察监督(项):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察监督、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
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三、单位涉及的专业名词
(一)机关运行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 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