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单位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单位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单位收入总表》
三、《单位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4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本院检察干警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乐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三)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制定本院检察工作计划,落实检察工作任务。
(四)负责对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五)对移送审查逮捕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或者批准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移送起诉或者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六)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受理向本院提出的控告、申诉和举报。
(十)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按程序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十一)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十二)负责本院检务督察工作。
(十三)负责本院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四)其他应由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2024年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内设处室5个,包括: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司法警察大队单独设置。
编制人数小计37人,其中:行政编制人数32人,机关工勤编制人数5人,全部补助事业编制人数0人,部分补助事业编制人数0人,自收自支编制人数0人。实有人数小计55人,其中:在职人数小计31人,包括行政在职人数27人,机关工勤在职人数4人,全部补助事业在职人数0人,部分补助事业编制人数0人,自收自支在职人数0人;离休人数小计0人,退休人数小计24人,遗属人数小计0人。
第二部分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单位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4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4年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1770.2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604.40万元。财政拨款收入909.0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57.92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0万元;其他收入800.0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781.99万元;上年结转61.1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9.68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4年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1770.2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604.40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629.7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79.3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70.0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6.0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3.59万元,资本性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1140.5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683.7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73.3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93.7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84.72万元,资本性支出788.74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1770.2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604.4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0万元;教育支出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0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和福利支出643.4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32.2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09.8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27.0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28.3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71.00万元;资本性支出788.7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692.71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4年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为909.0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57.92万元.其中: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909.0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万元,教育支出0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629.0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80.0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69.3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6.0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3.59万元,资本性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280.0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77.87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43.3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1.0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6.72万元,资本性支出89.00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24年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2024年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4年单位机关运行费预算116.06万元,比2023年预算减少18.33万元,下降13.6%。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政府采购总额671.6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21.6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35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8月25日,单位共有车辆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7辆。
2024年单位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未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九)聘用制书记员经费项目情况说明
1)项目概述:通过招录聘用制书记员,组建检察办案辅助人员队伍,承担办案中辅助性、事务性工作,由此完善办案组织,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保障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落实。
2)立项依据: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
3)实施主体: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4)实施方案:加强对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提高聘用制书记员业务能力,实施聘用制书记员年终业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聘用制书记员各项工资福利,激发工作制动性,积极协助开展办案业务工作。
5)实施周期:2024年1月至12月。
6)年度预算安排:83.93万元。
二、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30.30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因公出国(境)。
公务接待费11.80万元,比上年减少0.10万元,主要原因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紧压实公务接待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8.50万元,比上年增0万元,主要原因是: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
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上年增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无采购计划。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三)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23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检察监督(项):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察监督、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两房”建设(项):反映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三、相关专业名词
(一)机关运行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 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