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漳州10月11日电(通讯员 真坚 满荣)收购生猪内脏,然后再贩卖给他人,结果构成非法经营罪,10月11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被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中年男子陈某系漳州市芗城区农民,2014年开始做收购生猪的生意。从2015年10月,陈某看好生猪内脏行情,便开始专门收购贩卖生猪内脏,而后在芗城区石亭镇一带的村庄,向一些私自屠宰点专门收购生猪内脏,而后贩运到漳州市区内贩卖给肉贩子,至2016年6月,陈某共收购了2100多个生猪内脏,总价共计8.5万元。
后来,陈某的违法行为被市场工商监管人员发现,陈某于今年6月19日被抓获。按照法律的规定,陈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即使这些生猪都是健康的,内脏没问题,但都是未经检验的,按照规定不能私自销售投放到市场,否则违法金额超过5万元的,将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私自屠宰的生猪内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