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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酒驾肇事找人顶包又骗保,二人双双获刑!
时间:2024-0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酒后驾驶本就是违法行为,乐安一男子酒驾肇事后竟找他人“顶包”,甚至串通顶包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结果……



案情回顾


(图片来源网络)


2023年1月的某天中午,黄某来到家住乐安县戴坊镇的岳父家中吃饭。午饭后,饮酒后的黄某驾车带着其小舅子前往乐安县龚坊镇,行驶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将车辆开进了路边的排水沟渠中,导致车辆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黄某考虑到自己是酒后驾驶,可能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便打电话让其未饮酒的表哥李某来到事故现场,为其“顶包”。随后,李某按照黄某的吩咐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险。经过一段理赔流程之后,保险公司便将11万余元商业险理赔款打到了黄某事故车辆的指定维修店。但没过多久,保险公司发现“李某”的交通事故存在异常情况,遂报案。


经依法审查后发现,李某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系累犯。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乐安县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罚金30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酒后驾驶使不得,发生交通事故后抱着侥幸心理找人冒名“顶包”,更是错上加错。妄想试图通过非法手段骗取钱财,最终等来的只能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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