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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高空抛物代价大,莫要害人又害己
时间:2024-0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让人防不胜防的高空抛物
也被称为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高空抛下的不是“物”
是凶器
时刻威胁着我们的生命安全
近日
家住乐安县城的谢某
就因自己的高空抛物行为
付出惨痛的代价。

(图片来源网络)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的某天晚上,谢某在家中喝酒,正准备睡觉时,朋友张某前来索要之前帮忙做事的730元工钱。但谢某由于包工头一直拖欠自己的工资,当下没有余钱结算给张某。当晚,酒后心情烦躁的谢某为发泄情绪,不顾他人劝阻,将放在家中做工用的铁锤、电钻、钢管等重物从五楼窗户向外抛出,其中铁锤和电钻掉落在四楼防盗窗雨棚上,钢管则将一楼停放电动车的雨棚砸烂。


经依法审查后,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谢某涉嫌高空抛物罪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乐安县人民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种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请勿在阳台等高空抛扔各类物品、洒水淋水,避免影响他人正常居家生活或者造成其他安全隐患。让我们一起杜绝高空抛物,让城市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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