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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教唆未成年人干这事,可真“刑”!
时间:2024-02-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自己充当“幕后黑手”

教唆未成年人“干坏事”

试图逃避法律制裁

自以为能高枕无忧

却不料

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的某天晚上,醉酒的陈某甲和曾某在KTV与赖某发生口角冲突,随后双方不欢而散。为了报复赖某,曾某产生了砸坏其车辆的想法。没一会,曾某便联系两名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来到KTV,教唆他们去砸毁赖某的轿车。

次日凌晨,陈某甲、曾某叫来朋友陈某乙,与两名未成年人一起商量如何砸车。随后,陈某乙开车送两名未成年人到达赖某停车的地方确认车辆,并向他们提供千斤顶作为砸车工具。后两名未成年人使用该千斤顶将赖某白色奥迪轿车的前后四个车灯不同程度砸坏,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的四个车灯价值3万余元。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陈某甲、陈某乙、曾某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后,乐安县人民法院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认知能力、控制能力、自我保护能力有限,容易受到他人的指使、挑唆诱发犯罪。作为成年人,应当为他们树立良好的榜样形象,帮助、引导他们健康成长。如果想利用未成人身心发育不健全、缺乏明辨是非能力等弱点去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那么等待的必定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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