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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订制,懂的来”
生活中,这样的广告你见过吗?
一部平放桌上且熄屏的手机
你会意识到它可能正在偷拍你吗?
为了一己私欲
竟将手机改装成“偷拍神器”
最终只能是自食恶果
案情回顾
(图片来源网络)
2022年2月至8月,乐安县居民万某甲和万某乙为牟取私利,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自学手机摄像头改装技术,随后利用闲鱼、微信、百度等网络平台发布“私人订制,懂的来”、“可改摄像头位置”等宣传广告招揽生意,并根据买家的需求对手机摄像头进行定制改装。期间,万某甲和万某乙的朋友郑某某和邹某某也加入进来,共同参与了改装手机的销售活动。据统计,万某甲等人共销售改装手机160余部。经鉴定,万某甲等人销售的改装手机属于窃照专用器材。
经依法审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万某甲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应当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乐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万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以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万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以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以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1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生产、销售窃听、窃照器材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非法生产、销售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构成犯罪,且存在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引发社会矛盾等隐患,除此之外,购买、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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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莫要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