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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赴境外诈骗窝点超30日!三人被判诈骗罪!
时间:2024-04-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期,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施行以来,因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以犯诈骗罪被判刑的首例案件。

案情回顾

(图片来源网络)

2020年5月至11月,外地居民汤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先后偷渡至缅甸南邓地区,并加入诈骗集团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0年5月至2021年9月期间,汤某某、吴某某、曾某某三人使用诈骗集团提供的诈骗套路,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了多次诈骗活动。经查明,该诈骗集团从2020年10月份至2021年4月份期间,共诈骗了中国境内居民彭某某、叶某某等人1800万余元。


经依法审查认为,曾某某、吴某某、汤某某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虽然三人诈骗数额无法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乐安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三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检察官提醒

网络诈骗手段五花八门、层出不穷,生活中我们要擦亮双眼、保持警惕,让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

1.不轻信。不要轻信网络上、朋友圈发布的“高薪招聘”“出国招工”等就业信息,切勿被所谓的“高薪”蒙蔽双眼。出国务工要寻求正规求职就业途径,通过官方渠道了解相关政策和当地的社会形势,审慎作出决定。

2.不贪利。不要被网络上那些低收入、高回报的理财信息所蒙蔽,要通过正规机构向专业人士咨询了解投资信息,根据自己经济实力和家庭情况理性投资,牢牢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3.不点击。不要点击任何来路不明的网页链接,不要扫描任何来路不明的二维码,不要安装任何来路不明的APP软件,尤其是坚决杜绝安装网络赌博、裸聊等软件,防止陷入诈骗分子精心设计的“骗局”。

4.不泄露。要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不要随意在网络上向他人泄露自己或家人的身份、银行账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尤其是不随意加入陌生的QQ群、微信群,更不要通过共享屏幕进行账号密码输入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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