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一挤,很快就到了”
“路程不远,多拉几个人”
……
开车在路上最重要的就是
安全、安全,还是安全
但总有一些人为了自身利益
不顾乘客生命安全
私自将车辆非法改装加座还超载
这种行为危险又违法!

王某某是一名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核载6人)司机,为方便多拉乘客增加经济收益,擅自将车辆原装两排座位改装为四排座位。2023年11月25日,王某某驾驶该车辆在南昌市区内先后接载乘客13人,随后前往目的地吉安市永丰县,行驶至南韶高速公路流坑南收费站处时,被高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查发现,原本只能乘坐6人的车辆内,连同王某某实载14人,超载比例达到了133%。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王某某无视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王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最终,乐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车辆超载会导致车辆超出其设计的使用安全性范围,增加行车的不稳定性,更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一定要杜绝侥幸心理,切勿因追求经济利益而超载驾驶,这是对车内乘客的生命安全负责,也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