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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8日下午,乐安县居民谢某某和万某某因手头缺钱,便来到乐安县鳌溪镇某小区,打算入室盗窃。经过一段时间的蹲点,两人确定小区内某栋楼的101室无人,便决定由谢某某在楼道口望风,万某某则开锁并入户偷盗财物。但两人在偷窃的过程中被回家的房主发现,于是带着盗得的130元现金慌忙逃离现场。发现家中被盗后,房主立即报警。当晚,派出所民警在谢某某住所将其抓获,并查获了一套开锁工具以及被盗的130元现金。2023年11月12日,万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经侦查发现,谢某某于2009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曾三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直至2023年6月刑满释放;万某某于2018年11月至2023年8月期间,也曾三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直至2023年11月刑满释放。
经依法审查后,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谢某某、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乐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万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