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首页  丨   检务公开     检察动态    检察新闻    理论研讨    以案说法    媒体播报    检察风采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践初心】夜深无人挖河砂,售卖获利被判刑
时间:2024-04-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践初心

河砂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持水沙平衡、保持堤防稳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却在河道内私自非法采砂。自以为看到“商机”,不料等来的却是法律的制裁。这不,乐安县几名男子非法采砂,结果……


案情回顾

(图片来源网络)

2021年7月,乐安县居民姜某、邹某等五人为谋取利益,计划前往乐安县某乡镇的河道附近偷采河砂售卖赚钱,并商量好了各自的分工。在此后半年间,姜某、邹某等五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多次趁着夜深无人来到该河道附近偷挖河砂,随后以每车1800元的价格卖给乐安县某工地,共得砂款13.5万元。获利后,姜某、邹某等五人按商定的比例进行分成。直至偷采河砂行为被警方发现,这才案发。


经依法审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姜某、邹某等五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依法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乐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姜某、邹某等五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5万元不等,同时责令对非法采矿破坏的现场进行回填,退缴个人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环境资源保护的法治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采矿违法行为,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