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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乐安县一七旬老人元某因邻居家的水管挂在自家窗户上,与邻居詹某夫妇二人发生口角。争吵中,詹某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想要砸向元某。元某见状也拿起一块砖头直接拍向詹某的鼻子,导致詹某鼻子流血。见对方受伤,元某立即报警,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詹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后,元某与被害人詹某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评估意见,元某具备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
经依法审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元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元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乐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元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