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鱼一时爽,以身试法要落网。切勿因口腹之欲或蝇头小利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否则终将后悔莫及……
2023年7月初,乐安县居民王某某、钟某某、刘某某三人在一起聊天时,王某某表示自己知道一个捕鱼的好去处,且自己有电瓶,一下子就能捕到好多鱼。钟某某和刘某某听后也想一同前去捕鱼。随后,三人回家准备好了电鱼工具、头灯、鱼篓、尼龙网袋等捕鱼工具,一同驾车来到了乐安县某乡镇的一条小支流附近。王某某下水电鱼,钟某某和刘某某则在后面捞起被电晕的鱼。三人在非法捕捞50余斤渔获物后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了电捕工具和渔获物。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王某某等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三人不起诉,并向乐安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意见书。乐安县农业农村局查证了王某某等三人使用电力捕捞渔业资源的事实,于2024年3月对三人行政处罚,没收肩背式电鱼机一套,共处罚款人民币10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私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既破坏水域水产资源管理,又影响相关水域的生态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是每个公民都应坚决杜绝的违法犯罪行为,若是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