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亲密关系的发展期间,许多人会卸下防备,甚至彼此共享所有的信息。殊不知,往日的亲密关系却可能为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在你不知情的时候,“恋人”悄悄转变模样变成“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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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外地一男子何某某来到乐安县城游玩,偶然与乐安县居民邓某某相识并互加微信好友。双方通过微信聊天,长时间保持着暧昧关系。2021年9月,何某某再次来到乐安县城找邓某某,并约她一起出来玩。见面之后,何某某通过让邓某某帮其充话费,记住了邓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随后,邓某某骑电动车载着何某某在乐安县城闲逛,何某某则趁邓某某不注意,偷偷从邓某某的包里拿出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自己微信账号分四次转账9800元。何某某回去后,邓某某才发现自己被盗9800元,于是在微信上要求何某某把钱归还,何某某拒不归还,并将邓某某微信删除。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盗窃他人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支付越来越盛行,大家要注意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切勿泄露自己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软件的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更不要轻易出借手机。要加强防盗意识,即使恋人之间也要保持适当界限,时常留意个人账户的钱款去向和余额变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联系运营冻结账户、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