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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400余万元,乐安这对夫妻被判刑!
时间:2024-07-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低成本高利息 ”

“足不出户就能坐享高额返利”

如此诱人的“投资项目”

你心动了吗?

请注意!

天上不会掉“馅饼”

这很有可能是犯罪分子

精心布下的“陷阱”



(图片来源网络)

案情回顾


乐安县居民王某甲、王某乙为夫妻关系。自2015年开始,两人在未经国家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以投资开店、购买挖机、招揽工程等项目为由,以支付高利息为诱饵,通过亲戚朋友之间口口相传的方式陆续向陈某某、董某某等49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将吸收到的资金用于投资经商、日常生活消费、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和支付利息等活动。经鉴定,2015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间,王某甲、王某乙两夫妻共非法吸收资金5400余万元,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和支付利息5100余万元。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王某甲、王某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乐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大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不要贪图高息回报、短期回报,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牢牢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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