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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挑夜间!伙同未成年人“组团”偷鸡被判刑
时间:2024-10-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生活中

“偷鸡摸狗”常比作偷盗金额较小的财物

有人认为这种轻微的违法行为

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事实果真如此吗?

近期,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偷鸡盗窃案。

案件回顾


2022年6月,嘴馋“土货”的乐安县居民曾某某,为了满足自己的口腹之欲,便对附近村民饲养的土鸡动起了歪心思。经过一段时间的蹲点,曾某某发现村民张某某家中饲养了多只土鸡,且无人看管。于是在几天后的凌晨,曾某某就伙同4名未成年人偷盗了张某某家中的10只土鸡。得手后,曾某某并不满足,又于同年7月,伙同1名未成年人再次盗窃村民李某某和胡某某家中4只土鸡。随后,被偷村民发现家中土鸡丢失,于是报案。


经价格认定,曾某某两次盗窃土鸡共计价值人民币1774元。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曾某某虽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赔偿了三位被害人的损失,但其有带领未成年人盗窃行为且有盗窃劣迹。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最终乐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曾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可取。不要因为一点点蝇头小利就去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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