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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边有没有遇到这种人?到处口嗨吹牛,看似神通广大,实则骗人骗财。这不,乐安一男子就因相信他人“有关系”“有门路”的荒唐措辞,结果被诈骗20余万元。
2019年10月,乐安县居民刘某某因一民事诉讼败诉后想要上诉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唐某某。唐某某谎称自己“路子广”“有关系”,在骗取刘某某信任后,以需打点关系、请客送礼为由骗取刘某某4.3万元。期间,唐某某还谎称自己可以通过“关系”介绍工程项目给刘某某。2020年10月至11月,唐某某以需要活动经费、请客吃饭、预交工程保证金等为由,再次骗取刘某某16.3万元。
乐安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共计20.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遂依法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乐安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4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任何人不得通过“门路”“关系”进行“暗箱操作”。大家要提高警惕,擦亮双眼,办事要通过合法途径,不要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