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的某天,乐安一女子任某骑电动车带儿子到乐安县城某母婴店门口坐摇摇车时,看到旁边摇摇车内的幼儿聂某(女,2021年出生)手上佩戴了一个金手镯,于是心生歹意。任某趁周围无人之际,用力将聂某手上的金手镯脱下并拿走,随后带着自己的儿子离开母婴店。任某回家路上路过一家金店,便转手将偷抢来的金手镯以6398元的价格售出该店。2023年10月,任某被抓获归案。
经价格中心认定,以2023年9月为基准日,该黄金手镯价值为7843元。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周围无人之机,公然抢夺幼儿手上的金手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任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乐安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