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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金手镯,结果换来“银手铐”!
时间:2024-1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给幼儿佩戴金饰,是表达对孩子的喜爱和祝福。可离开了家长的视线,毫无自卫意识的孩子可看不住身上的财物。广大家长要警惕坏人,也要注意监护盲区。


近期,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黄金抢夺案”。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的某天,乐安一女子任某骑电动车带儿子到乐安县城某母婴店门口坐摇摇车时,看到旁边摇摇车内的幼儿聂某(女,2021年出生)手上佩戴了一个金手镯,于是心生歹意。任某趁周围无人之际,用力将聂某手上的金手镯脱下并拿走,随后带着自己的儿子离开母婴店。任某回家路上路过一家金店,便转手将偷抢来的金手镯以6398元的价格售出该店。2023年10月,任某被抓获归案。


经价格中心认定,以2023年9月为基准日,该黄金手镯价值为7843元。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周围无人之机,公然抢夺幼儿手上的金手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任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乐安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广大家长带孩子外出时不能麻痹大意,务必保证孩子时刻处于自己的视线范围内,既要防止孩子被他人带走,也要防止孩子身上的财物被他人偷抢。另外,孩子外出时还需谨慎佩戴贵重物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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