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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苏某某提出以“碰瓷”的方式骗钱,陈某某表示同意。当日下午,苏某某与陈某某驾驶套牌奔驰车在高速路上“物色”作案目标。行驶一段时间后,苏某某开车将王某某的车辆拦停在应急车道,虚构王某某车左后轮毂车标脱落将苏某某奔驰车前挡风玻璃砸裂这一事实,并要求王某某私了。王某某陷于错误认识,向苏某某赔偿了人民币9000元,随后离开现场。事后,苏某某分给陈某某2000元。
次日下午,在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某高速路段,二人以同样的方式骗得车主刘某某人民币5000元。事后,苏某某又分给陈某某1100元。案发后,苏某某、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苏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乐安县人民检察院遂以诈骗罪将苏某某、陈某某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苏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乐安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