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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来路不明的黄金,一金店老板被判刑!
时间:2026-06-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黄金首饰回收市场火热,不少人想着低价收购、转手牟利,却对物品来源不管不问。殊不知,明知是盗窃赃物仍予以收购,看似是“赚钱门路”,实则已经触犯刑法,难逃法律追责。


案情回顾:被告人付某在乐安县城经营一家黄金回收店。2025年1月,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分三次将盗窃所得的黄金拿到付某经营的金店销赃。付某在未核实黄金来源、未要求提供购买凭证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并转售获利。经公安机关侦查,收购黄金系被盗赃物。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付某明知张某等人出售的黄金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并转售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从事二手交易等行业的经营者需特别注意:严格核实物品来源,要求卖方提供合法凭证;拒绝异常低价交易,避免成为犯罪“帮凶”;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切勿心存侥幸,千万不要因为贪图利益,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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