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首页  丨   检务公开     检察动态    检察新闻    理论研讨    以案说法    媒体播报    检察风采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租用车辆也能质押借款?这起“空手套白狼”的案子判了!
时间:2026-07-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原本出于信任出借资金,谁知对方伪造证件,用租赁车辆做质押,自己不慎落入“车抵贷”骗局,钱财难以追回。


近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



2025年4月,黄某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汽车租赁门店,本想靠着租车生意挣钱谋生。可行业竞争激烈,加上自身经营经验不足,短短半年时间,门店持续亏损,黄某某不仅耗尽全部积蓄,还欠下了一笔不小的外债,经济压力彻底压垮了他。


走投无路之下,黄某某没有选择关门止损、另谋出路,反而萌生了租借豪车、伪造车辆证件,再将车辆质押骗取钱款的歪念。


2025年11月,黄某某开始实施自己的骗局。他以租车自用为由,先后从两家车行租赁了奔驰、宝马车各一辆。拿到车辆之后,他悄悄整理好两车详细信息以及本人身份资料,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全套虚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与机动车行驶证。


准备好全部材料后,黄某某隐瞒租车的真相,向曾某、张某谎称两辆豪车均为自己全款购置,急需资金周转,打算用车辆做质押借款。凭借伪造的全套证件,两名受害人没有丝毫怀疑,先后和黄某某签订车辆质押协议,分别出借15万元现金。


到手30万元借款后,黄某某立刻将钱款用于支付门店拖欠租金、填补门店经营亏损及偿还外债,并肆意挥霍资金。很快,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如期而至,早已入不敷出的黄某某根本无力偿还债务。


债权人张某无奈之下,打算凭借质押证件办理车辆过户挽回损失,前往车管所办理手续时,发现全套车辆证件均系伪造。察觉被骗的张某立即报警。经查,截至案件起诉之日,黄某某仍有13.7万元未退。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质押借款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张某13.7万元。


检察官提醒

1.以虚假权属证明担保,系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伪造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谎称车辆系其所有,并以此作为担保骗取被害人财物,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2.警惕“车抵贷”陷阱,核实权属是关键。民间车辆质押出借资金时,务必实地核验车辆信息、前往车管所或通过官方渠道核查证件真伪、核实车辆实际权属,审慎放款;


3.诚信守法经营,切莫陷入“以贷养贷”的恶性循环。本案中被告人因经营亏损身负外债,试图通过诈骗手段拆东墙补西墙,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经营者在面对资金困难时,应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寻求解决途径,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