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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吃大亏,出借银行卡成“帮信”罪犯
时间:2026-07-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信息化、网络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一些“兼职”看似轻松便捷,实则处处陷阱。出租、出借个人银行账户、微信账号等资金账户的所谓“兼职”,表面上“无本万利”,实则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行为提供了关键帮助,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行为人也将沦为相关犯罪帮凶,受到法律严惩。


案情介绍

2023年5月,谭某因有资金周转需求,主动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搜寻企业贷款相关渠道,结识一名自称贷款中介人员,并添加对方微信。在双方交流过程中,该“中介”并未实质办理贷款业务,反而向谭某推介所谓低门槛“兼职”,谎称只需出借个人银行卡用于 “跑分”(流转赃款),协助资金过账,即可按流水比例获取高额提成。


几番游说之下,谭某察觉该资金流转模式不合常理,清楚对方大概率借助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谭某受快速牟利的诱惑,数日之后,便将本人名下银行账户、U盾以及日常使用手机提供给上线“跑分团伙”用于资金过账,为团伙转移非法资金提供关键支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数千元。


经司法机关核查统计,谭某涉案银行卡单日累计进出账流水总额达人民币100万余元。在全部往来资金中,已查实其中近70万元为多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钱款。


经依法审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U盾及手机提供给上线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该案被依法提起公诉后,乐安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往往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赃款、逃避监管打击。无论是个人银行卡还是企业对公账户或其他支付结算工具,绝不能因为贪图蝇头小利随意出租、出借、出售,否则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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