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村民曾某从袁某手中购得乐安县某山场的杉树。交易完成后,曾某认为自己已是这些杉树的合法主人,可以任意处置。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他便自行携带油锯上山砍伐,并将砍下的木材分批出售给多家木材厂,共计得款11000元。殊不知他已触犯了刑法。
经鉴定,曾某所采伐的树种均为杉木,采伐区域的立木蓄积总量达到45立方米。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4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曾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