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5年12月,成某某在使用通讯软件浏览网络群聊信息期间,被群内发布的一则“高薪、轻松、日结”的兼职招聘信息吸引。该岗位标注为“取手”,工作门槛低、报酬丰厚,无需固定坐班,快速勾起了成某某的求职意愿。于是成某某主动联系对方,并按照对方要求领取了专用作案工具。
成某某明知对方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却仍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按照对方指示,取得被害人被骗款28万元后,从中抽取3000元报酬,并将余款送往指定地点予以转移。
经查,所谓“取手”,是指诈骗分子通过搭建虚假网络平台,诱导受害人购买黄金、虚拟货币等理财产品进行投资,待受害人投入大额资金时,再安排“取手”线下收取现金并转移资金,切断资金流向追踪。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犯罪提供帮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该案被依法提起公诉后,乐安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